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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拟决定对罪犯常四菊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2-12-12 16:37:26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拟决定对罪犯常四菊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2)云2901刑更 3号

 

本院拟对罪犯常四菊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6条的规定,公示如下: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常四菊,女,1987年4月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富恒乡石竹村委会松毛坡村民小组松毛坡村20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2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释放。2022年4月11日、2022年6月28日本院先后决定对罪犯常四菊逮捕,大理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12日、6月29日执行逮捕,因罪犯常四菊患有严重疾病,大理州看守所暂不予收押。

二、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云29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常四菊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云29刑终1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

三、暂予监外执行事由:2022年6月30日罪犯常四菊及其保证人以“常四菊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居住证、户口簿等复印件、病历材料等予以证明。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常四菊癔症发病期间双眼视力无光感,视力损害属于盲目5级,有护理依赖,属于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刑罚。本院拟决定将罪犯常四菊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大理市。

公示期间: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4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我们将严格遵守告知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来信地址:大理市苍山东路243号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电话:0872-2327607、0872-2326779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