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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一)

2016-10-31 15:30:00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失信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兑现,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带来极大危害。

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2日,本院以(2011)大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宏余赔偿原告霍某经济损失199353.99元,扣除先行支付的15000元,余款184353.9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宏余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2年8月24日,霍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30日,本院向被告人杨宏余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告知被告人杨宏余限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杨宏余并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赔偿义务。2012年9月25日,本院将被告人杨宏余司法拘留,后杨宏余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8月28日,本院将被告人杨宏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杨宏余送达《执行决定书》,同年10月21日,杨宏余向霍某赔付10000元。另查明,在2010年霍某被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杨宏余建盖了一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并在本院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后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杨宏余个人经营大理宏余铸造厂,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月销售收入一般为2万余元。杨宏余名下有两辆长安牌微型车和一辆装载车,价值共计1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宏余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且在事故发生后投资建盖楼房,在收到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判决后投资装修楼房,却不履行赔偿义务,在人民法院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被司法拘留后以及下达执行决定书后仍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5年2月16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宏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警示】
被告人杨宏余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且在事故发生后投资建盖楼房,在收到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判决后投资装修楼房,却不履行赔偿义务,在人民法院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被司法拘留后以及下达执行决定书后仍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