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二)
2018-06-15 10:39:21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失信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兑现,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带来极大危害。
被告人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腾房及交房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6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对李媛媛诉木成彪返还原物纠纷作出(2016)云29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木成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大理市下关镇环城南路风车广场北面公路养护段宿舍2栋5层2501号房屋并交予原告李媛媛。木成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6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6民终209号终审民事判决,驳回木成彪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9日李媛媛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大理市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28日二次向木成彪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3月3日粘贴执行公告一次,被告人木成彪一直拒不履行腾出房屋并交付李媛媛的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另查明,木成彪系某单位退休工人,每月养老金为1300余元。木成彪还拥有大理市下关镇新桥北区4幢4-3号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每月租金500元。 被告人木成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大理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木成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警示】
被告人木成彪本人有固定房产及固定收入,完全可以履行判决确定的腾房及交房义务,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但不予履行,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