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文申请执行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6-03-16 11:22:10
王雄文申请执行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原告):王雄文。
被执行人(被告):李路军。
被执行人(被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育才。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员:周先勇
5、执结时间:2015年11月27日
(二)【基本案情】
王雄文申请执行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0日,权利人王雄文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李路军支付租金30000元、违约金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立案执行。
三、【审判情况】
原告王雄文诉被告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 经审理,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李路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雄文租金30000元和违约金6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元;二、由被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路军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雄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李路军承担。
四、【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雄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2015)大执字第395号执行决定书,将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大执字第3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2月24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告知法院因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受到信用惩戒,给其出行、生活带来不便,被执行人李路军主动找到申请人王雄文于2015年11月25日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路军当场支付给申请人王雄文27000元(贰万柒千远整),则申请人王雄文放弃该判决中未执行款项的权利。该27000元款项被执行人李路军已当场交付申请人王雄文。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结束案件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李路军、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
大理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解说】
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通过网络进行公示,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到有关部门的审查与管理工作中,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执行合力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2015年5月底,笔者所在法院在先后将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同时,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粘贴在法院公告栏的方式公布了2015年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执行效果。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李某、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被列入失信者名单的被执行者之一,判决生效后,市法院经多方查找一年多均无被执行人李某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李某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配合法院执行,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李某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受到信用惩戒,给其出行、生活带来不便,特别是对公司的高管带来信用惩戒,对公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在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督促下,被执行人李路军主动找到申请人王雄文于2015年11月25日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促成案件执行完毕,从而促使法院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工作。法院作为这项工作的实际执行单位,必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链接和信息共享,增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有效性、准确性,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执行合力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确实攻克执行难的问题,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撰稿人: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周先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