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红诉大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案
2016-03-24 11:27:12
文海兰申请执行苏福全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大理市人民法院(2013)大执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被上诉人):文海兰。
被执行人(被告、上诉人):苏福全。
【基本案情】
申请人文海兰与被执行人苏福全系相邻关系,文海兰在西,苏福全在东,两户原共用一条从东至西的乡村道路。2012年3月,被执行人因与案外人因房屋滴水发生纠纷后,即用石头、木柴等杂物将共用的道路堵塞,致使申请执人户无法通行,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被执行人均不排除妨碍,2013年3月,文海兰诉至法院要求苏福全排除共用通道上的障碍物,恢复道路的正常通行,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以(2013)大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被告苏福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大中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大理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家中做动员工作,无奈,被执行人态度强硬,并多次明确表示,坚决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考虑申请执行人一家因通行不便,每天只能依靠攀爬陡坡进出的现状,大理市法院结合案件本身实际,加快执行步伐,加大执行力度,遂公开执行
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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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苏福全经一、二审判决,在镇、村、社及法院多次调解工作的情况下不愿排除妨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如何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经过一、二审判决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福全在镇、村、社及法院多次调解工作的情况下不愿排除妨碍,经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
大理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3)大执字第48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法官后语】
本案经一、二审判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因与案外人因房屋滴水发生纠纷后,在其门口通道上堆放的木柴、石块等障碍物。执行过程中需解决的不仅仅是强制清除障碍的问题,需考虑本地农村风土人情及民族民俗习惯,更需考虑到相邻各方常年在互相生活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积怨,如果简单的进行强制执行,本案虽也能顺利执行,但也埋下了隐患,更有可能由于本案的执行而引发出其他案件,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分析被执行人苏福全的心理,其在庭审及执行过程中思维意识进入了一个死胡同,始终认为其一直在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范围内管理,使用自己的土地,未多占他人土地或者妨碍他人,也未在任何共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其没有妨碍到被文海兰户的正常通行,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做其工作无果,在镇、村、社及法院多次调解工作的情况下不愿排除妨碍, 其态度强硬,并多次明确表示,坚决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属于执行案件中的“骨头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其兄弟姐妹在村中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如采取的措施、方式不妥,更有可能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
综合分析本案案情,执行人员认为对于此类“骨头案”案件的执行,应当适时结合当前开展的 “阳光执行”活动,采取正确的执行方式、措施,增强执行的公开、公正、透明,重视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执行工作联动,争取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有效促进案件执行。同时,就此类典型案件的执行应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现场监督案件执行。还应加大新闻宣传,加强对重点案件和执法活动的跟踪报道,赢得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2013年10月23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广泛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代表见证,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把被执行人户阻碍通过的木柴、石块等一一清除,搬回被执行人户屋内,并现场拘留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苏某。在对被执行人拘留五日后,被执行人经过认真反思,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道路通畅保证不再堵路,保证文海兰的通行权,因此大理市人民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其的司法拘留。通过“阳光执行”,不仅解决了申请人一家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司法权威,还给村民上了一堂具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法制科,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本案的执行,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而目前开展的“阳光执行”活动是执行工作常态化的一个缩影,应当进一步完善执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编写人: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周先勇